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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宣導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006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CRC第12條規定,應確保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,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。
三、各校辦理相關活動時(含規劃畢業旅行),應納入友善環境空間與配套措施之規劃,提供合理調整以落實平等參與權,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不因多數決機制而受忽視,使每位學生皆能充分行使意見表達之基本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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